據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消息
(資料圖)
4月24日,民辦學校因
私自在初中和幼兒園掛牌“華師”
被華中師范大學打假
該案例入選
湖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
十大典型案例
授權小學掛牌,私掛到了初中
2013年6月,華中師范大學與隨州市曾都區(qū)教育局、湖北季梁教育集團有限公司就合作共建小學事宜簽訂了《合作辦學協(xié)議書》,許可該校使用“華中師范大學”注冊商標,并對品牌管理費進行了相關的約定。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成立后,超出合作辦學協(xié)議書授權范圍開辦幼兒園、初中,并以包含“華中師范大學附屬幼兒園”、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的相關醒目標識對外經營、展示宣傳。
華中師范大學據此主張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湖北季梁教育集團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本案立案后,協(xié)議許可期限也已屆滿,學校已變更名稱,清除了校門外、廣告宣傳中含有華中師范大學的相關標識。但在網站中,還保留有相關文字。
華中師大獲賠228000元
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認為,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獲得商標使用許可的服務范圍為小學教育,享有的商標專用權以及獲得許可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均應以小學辦學范圍為限,其超出合作辦學協(xié)議書授權范圍開辦幼兒園、初中,并使用含有“華中師范大學”商標標識的行為,容易使相關幼兒、初中教育領域的消費者誤認為其與原告存在授權或關聯關系,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被告季梁教育集團與被告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涉案商標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成立后而非發(fā)起階段;幼兒園、初中的設立系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自主的經營、管理行為,被告季梁教育集團并未參與到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的經營、管理、決策等活動中,沒有與被告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實施共同商標侵權行為,不是侵權主體,但作為利益相關者,應在網頁中將含有學校介紹的內容作相應的刪除。
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網頁內包含“華中師范大學”可能引起他人誤解的相關內容;
被告湖北季梁教育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清除網頁內包含“華中師范大學”可能引起他人誤解的相關內容;被告華中師范大學隨州附屬學校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中師范大學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28000元;駁回原告華中師范大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END -來源|極目新聞、長江日報、隨縣法院、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