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倪某為索要債務,伙同丁某(另案處理)等人在休閑中心將被害人李某控制,要求其還錢。因被害人李某無法還錢,被告人倪某伙同丁某等多人將被害人李某拘禁在休閑中心休息區(qū)內。次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倪某等人將被害人李某帶至某賓館,后因他人報警,公安民警將被害人李某帶離。上述事實,被告人倪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李某的陳述,同案人丁某的供述,證人沈某等人的證言,接警詳情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律師介入后,認為該案事出有因且被告人倪某也未對被害人采取毆打等致害行為,只因法律意識淡薄,一時氣憤導致事態(tài)不可控,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希望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并適用緩刑。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人倪某結伙他人,為索取債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鑒于被告人倪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
判決被告人倪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