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是一個講道理的人,當天下班回家,想起家里缺少一點日用品,轉頭看向邊上有一家超市,于是走進入購買東西。
挑選好商品之后,肖先生按照提示到收銀臺結賬,收銀員將商品一一掃碼,告知肖先生,總共需要54.76元,他摸了摸口袋,拿出55元付款。
然而,收銀員遞給了肖先生0.2元,他起初并沒有在意,可是看了看收款單據(jù),上面寫著總共54.76元,少了0.04元,回過頭來找收銀員要說法。
(資料圖片)
肖先生表示,這些商品才54.76元,剛才你就找了0.2元,數(shù)目不對吧?收銀員沒有想到肖先生如此計較,本來幾分錢按照慣例就是四舍五入的,其他客戶也沒有意見,為什么到他這里就有了?
收銀員解釋,4分錢不好找錢,所以商家都是會忽略不計算的,肖先生堅決要收銀員歸還0.04元,收銀員頓時有些惱火,指責肖先生是在為難她,這種結算方式是商家決定的,你要4分錢,我哪里去找給你?
肖先生聽到收銀員的吐槽,越發(fā)感覺不爽,硬是要收銀員退錢,收銀員表示,后面還有其他客人,希望男子不要再找事了,耽誤別人的時間。
肖先生意識到對方是反向抹零,認為自己是沒有錯誤的,迫于現(xiàn)場有其他客人在,他只能拿上單據(jù)回家,事后越想越氣,直接向法院起訴涉事商家。
肖先生提起法律訴訟,店家也感覺到委屈,雙方當庭開始辯駁,到底誰會勝訴?
商家認為,店鋪之中已經(jīng)張貼告知,對于零頭不夠的單據(jù)可以累積到一定數(shù)額一次性結算,對于肖先生的指控不承認,認為是無端的指責,其根本原因是因為零錢無法正常流通,他的做法是為了方便客戶。
可是肖先生就4分錢的結算方式對其進行訴訟,已經(jīng)影響了商家的聲譽,希望判定其敗訴。
而肖先生是一個略懂法律的,他提出店鋪張貼出來的告知是消費陷阱,消費者根本不會收集單據(jù)進行一次性結算,屬于不合規(guī)的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肖先生反駁,消費者有自主選擇消費場景的權力,可是店家以這種方式促使消費者繼續(xù)消費,是屬于捆綁消費,侵害消費者權益。
在事件曝光之后,4分錢起訴商家的案件引起網(wǎng)友的關注,有人認為,肖先生的行為是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對其他人也有積極的影響。
但是不少人提出,為了這點錢損害太多時間,肖先生的做法不可取。
為了證明店家有問題,肖先生提供了不少的證明,表示店家這種找零行為是違規(guī)的,表明自身起訴對方的態(tài)度。
首先,以4分錢為例,它已經(jīng)進入商家的口袋之中,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除非肖先生能夠再次消費達到一定的數(shù)額,才能要回這損失,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消費者對此并不知情,肖先生不理解為什么要反向抹零,商家應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
最后,商家在面對此類問題時,沒有積極有效地去解決,4分錢的價值不大,但是積少成多,長此以往可對消費者造成不小的經(jīng)濟損失。
雙方的口供在法庭上講述出來,由于店家無法證明是否能夠退回消費者多收的款項,因此法官當庭提出質疑,如果消費者要回損失的涉案金額過大,那么是否會對商家的經(jīng)營情況造成影響?
肖先生堅持,要讓店家為反向抹零付出代價,對于法官提出的說法進行反駁,如果商家不具備盈利性質,那么它本身就是有問題的。
此案涉及到消費者和經(jīng)營者的反向抹零,是否可以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
1.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定商家存在違規(guī)操作,判定其退還肖先生4分錢,并且修改找零措施,保障消費者權益。
《民法典》第963條規(guī)定: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失,有權向商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退還實際支付金額與商品標價之間的差額,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肖先生支付店家錢款,店家提供服務,雙方之間構成消費合同關系,店家粘貼有損消費者權益的告知,在法律上是無效的,因此店家需要如實告知消費者具體的內容,以保障他人的知情權。
由此可見,消費者在遭遇反向抹零事件時,是可以提供單據(jù)追究商家的責任,要求它退還差價和承擔民事責任。
2.找零方式是不可以反向抹零的,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963條規(guī)定:消費者遭受財產損失,有權向商店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退還實際支付金額與商品標價之間的差額,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肖先生經(jīng)歷的反向抹零遭遇,是大家在生活中會遇到的,因此對此事相關關注,無論是從合同法,還是從消費者保護權益,商家的操作都是違規(guī)的,導致消費者支付的錢款比實際價值更高,嚴重的話可對商家進行處罰。
3.這件事告訴我們,在遭遇商家套路的時候,一定要主動出手,打擊商家的違規(guī)操作,保留付款單據(jù),用法律的武器捍衛(wèi)自身的權益。